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無論閣下是獨立客戶或客戶(”客戶”)的董事、主任、僱員、中介或其他代表,凡接受 Max Online(以下統稱”本集團”)的商品及服務,閣下被納入此收集個人聲明的通知對象。本聲明旨在協助閣下,了解其個人資料的用途、傳送對象及《條例》所述的其他事項。
- 閣下必須不時向本集團提供資料,為客戶開設或延續本集團帳戶,或建立或延續財務通融或延續信用額度或從本集團獲得其他服務及商品。
- 如未能提供上述資料,可導致本集團無法為客戶開立或延續帳戶或建立或延續其信用額度。
- 閣下的資料亦會被收集,以維持客戶與本集團的業務關係,例如客戶進行交易的時侯。
- 本集團利用閣下的資料作以下用途:
- 4.1. 處理客戶的開戶申請、財務通融或信貸透支或其他服務或商品;
- 4.2. 給予客戶的帳戶、服務及設施的日常行政及營運;
- 4.3. 於申請時進行的客戶身份識別、驗證程序、財務審核,與及延續客戶及本集團的業務關係的不時或定期檢討;
- 4.4. 符合對本集團具有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條文、守則、法庭頒令,包括但不限於防止洗錢及恐佈份子籌資活動;
- 4.5. 遵守預期適用於本集團的所有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的要求,責任和安排,該要求,責任和安排是根據:
- a)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條文);
- b)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例如稅務局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
- c) 本集團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統稱 “權力機關”」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d)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 4.6.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審查及收取債務;
- 4.7. 針對顧客的使用而設計服務和產品;
- 4.8. 閣下的名字及聯絡資料,可能會被用作本集團的場外黃金/白銀交易買賣、金融或相關服務及其他服務的宣傳之用;
- 4.9. 確保客戶的信貸維持良好;
- 4.10. 不時確定客戶的欠款或結餘;
- 4.11.向客戶及/或向客戶債務提供擔保的人士,收取所欠的金額;
- 4.12.提供關於客戶的參考資料(狀態查詢);
- 4.13.以比較制作或核對用於客戶的資料,對客戶進行配對程序;
- 4.14.允許本集團的權益或業務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受讓人、參與人或次參與人,就涉及的轉讓、出讓、參與或次參與的交易進行評估;及
- 4.15.與上述有關的目的。
- 閣下的資料將會保密,但本集團亦有可能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以達成第4項所述的目的:
- 5.1. 任何向本集團提供行政、電訊、付款或其他與本集團有業務營運關連的中介、承包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 5.2. 任何有責任為本集團保密的其他人士,而本集團亦已同意該資料需被保密;
- 5.3. 將會或已與客戶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
- 5.4. 任何關於我們對客戶行使權利的實際或所建議的承付人、接收人或繼任人;
- 5.5. 根據任何對本集團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規例,行業守則或指引的規定,本集團有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用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相關行業認可機構,及在其他情況下,法律規定本集團必須向其披露資料的人士。
- 本集團可能會不時將閣下的資料傳送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以達成上述的目的及資料處理及儲存的目的。
- 根據《條例》所規定之條款及指引,客戶有權:
- 7.1. 查悉本集團是否持有閣下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7.2. 要求本集團改正任何不正確的資料;及
- 7.3. 查悉本集團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及處理手法、保管之個人資料的種類及用途。
- 閣下可以於任何時候要求本集團停止使用閣下的私人資料作直接宣傳之用,該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下列第10點所述的本集團的合規主任提出。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如閣下希望查閱、修改資料或如上述第7.3項的要求、請電郵到下列地址:
電郵: cs@maxonline.io
- 此聲明的所有內容,並不凌駕於《條例》給予閣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