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无论阁下是独立客户或客户(”客户”)的董事、主任、雇员、中介或其他代表,凡接受 Max Online(以下统称”本集团”)的商品及服务,阁下被纳入此收集个人声明的通知对象。本声明旨在协助阁下,了解其个人资料的用途、传送对象及《条例》所述的其他事项。
- 阁下必须不时向本集团提供资料,为客户开设或延续本集团帐户,或建立或延续财务通融或延续信用额度或从本集团获得其他服务及商品。
- 如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可导致本集团无法为客户开立或延续帐户或建立或延续其信用额度。
- 阁下的资料亦会被收集,以维持客户与本集团的业务关系,例如客户进行交易的时侯。
- 本集团利用阁下的资料作以下用途:
- 4.1. 处理客户的开户申请、财务通融或信贷透支或其他服务或商品;
- 4.2. 给予客户的帐户、服务及设施的日常行政及营运;
- 4.3. 于申请时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验证程序、财务审核,与及延续客户及本集团的业务关系的不时或定期检讨;
- 4.4. 符合对本集团具有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条文、守则、法庭颁令,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洗钱及恐布份子筹资活动;
- 4.5. 遵守预期适用于本集团的所有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的要求,责任和安排,该要求,责任和安排是根据:
- a)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条文);
- b)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指导或要求(例如税务局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指引、指导或要求),及任何国际指引、内部政策或程序;
- c) 本集团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统称 “权力机关””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 d)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 4.6.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查及收取债务;
- 4.7. 针对顾客的使用而设计服务和产品;
- 4.8. 阁下的名字及联络资料,可能会被用作本集团的场外黄金/白银交易买卖、金融或相关服务及其他服务的宣传之用;
- 4.9. 确保客户的信贷维持良好;
- 4.10. 不时确定客户的欠款或结余;
- 4.11.向客户及/或向客户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取所欠的金额;
- 4.12.提供关于客户的参考资料(状态查询);
- 4.13.以比较制作或核对用于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进行配对程序;
- 4.14.允许本集团的权益或业务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受让人、参与人或次参与人,就涉及的转让、出让、参与或次参与的交易进行评估;及
- 4.15.与上述有关的目的。
- 阁下的资料将会保密,但本集团亦有可能将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以达成第4项所述的目的:
- 5.1. 任何向本集团提供行政、电讯、付款或其他与本集团有业务营运关连的中介、承包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 5.2. 任何有责任为本集团保密的其他人士,而本集团亦已同意该资料需被保密;
- 5.3. 将会或已与客户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
- 5.4. 任何关于我们对客户行使权利的实际或所建议的承付人、接收人或继任人;
- 5.5. 根据任何对本集团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规例,行业守则或指引的规定,本集团有责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相关行业认可机构,及在其他情况下,法律规定本集团必须向其披露资料的人士。
- 本集团可能会不时将阁下的资料传送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以达成上述的目的及资料处理及储存的目的。
- 根据《条例》所规定之条款及指引,客户有权:
- 7.1. 查悉本集团是否持有阁下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7.2. 要求本集团改正任何不正确的资料;及
- 7.3. 查悉本集团对于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处理手法、保管之个人资料的种类及用途。
- 阁下可以于任何时候要求本集团停止使用阁下的私人资料作直接宣传之用,该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下列第10点所述的本集团的合规主任提出。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如阁下希望查阅、修改资料或如上述第7.3项的要求、请电邮到下列地址:
电邮: cs@maxonline.io
- 此声明的所有内容,并不凌驾于《条例》给予阁下的权利。